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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65号) (1)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2)附件第14条,在“多规合一”前提下,以区域节能评估生产取代单个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对单个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93号) (1)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简称“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2)附件第8条,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有关节能规定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该项目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但依法应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除外。
受理条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 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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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初审2审核3审批4办结5
——业务范围——
■ 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咨询、标识认证 ■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 绿色IDC数据中心设计、节能改造
■ 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优化 ■ 计算流体力学CFD数字化仿真模拟 ■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
■ 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 ■ 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线研究 ■ 绿电储能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应用
■ 碳核查碳核算碳交易技术服务 ■ 电热冷综合能源生产改造技术研究 ■ 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控托管服务
■ 数据中心IDC能效(PUE)测评 ■ 高温相变蓄冷技术研究与应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验收、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建筑能效测评、节能诊断测评、用能系统运行能效测评、用能设备能效测评
——业务咨询电话:020-39186910/1392509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