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报告验收/节能验收报告

节能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部分,是在工程竣工以后,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的情况进行验收。

1、关于节能验收有哪些规定?

答:通过节能审查或告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参与项目节能验收。市节能主管部门应随机对部分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和承诺书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节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客观原因影响或需要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指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或主要用能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节能主管部门告知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2、关于节能验收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节能验收报告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完成,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项目实际建成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及能耗(用煤)平衡方案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二)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性能试验数据或运行数据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要求。(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等的数量、型号、能效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四)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五)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3、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二)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造假等情况。(三)与国家及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对于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应当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一、验收依据

二、验收内容

第二章 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验收基本情况

第三章 节能验收情况

一、建设方案

二、用能设备

三、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能源计量器具

五、能源消费量

六、主要设备能效水平与能耗指标

第四章 节能验收意见

附件一:节能审查意见表

附件二:检测报告

附件三:原始数据资料

附件四:验收会议签到表

附件五:专家意见表

附件六:专家意见完成情况

附件七:主要设备图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指南(2017 年本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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